【本特例】評論
*法條引用、考點劃記 24 A 縣政...
【世事兩茫茫】評論
地制法 第 76 條 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