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特例】評論
*選項改正、法條引用 32 關於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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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法 第56條(A) 副縣(市)長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職務列為簡任第 13 職等➡️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Mildliner】評論
32 關於縣(市)長任用之人員,下列何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