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特例】評論
23 人口未達 250 萬人之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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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法 第55條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題目為人口未達 250 萬人之直轄市】,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