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馨儀】評論
案主自決(client self-determination)之概念Rothman(1989)建議應將案主自決的概念改變為「在介入計畫過程中讓案主適度的貢獻」原則。案主參與介入的程度是可變的,取決於個案的條件,介入的重心仍然在專業本身而非案主,案主投入的應該是界定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進程。能力、資訊、知識、權力越強的案主,社會工作者應減少引導,而多給案主機會參與介入過程。在社會工作倫理專業原則的優先順序中如此排列:(保差自最生隱真)原則一-保護生命原則原則二-差別平等原則原則三-自主自由原則原則四-最小傷害原則原則五-生活品質原則原則六-隱私守密原則原則七-真誠原則資料來源:https://ayiyusw.pixnet.net/blog/post/333655608-%E3%80%90%E7%AD%86%E8%A8%98%E5%88%86%E4%BA%AB%E3%80%91%E6%A1%88%E4%B8%BB%E8%87%AA%E6%B1%BA-%E4%BB%A5%E7%A4%BE%E5%B7%A5%E8%A7%92%E5%BA%A6%E6%AA%A2%E8%A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