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ㄚ暢】評論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2 條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想請教以下問題:一、第12條既已明文規定:……「應」規定施行日期……。 然未規定者之法效為何?(即本題所問) 無效or效力未定or直接適用第13條?二、第13條之意思,係指法規有「明定」……者,才會有後段之法效嗎?三、如果前述二之答案是肯定的,那本題內容寫「未規定」施行日期者,還有第13條之適用嗎?還是另有其他法律規定,請高手幫忙解答,感恩。
【温季庭】評論
以下供參考: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上 (2014/04/08 20:21):8人 簡單來說,從公布到生效要有緩衝期讓人民知悉適應,不得當天公布當天生效。有定施行日期或以命令另定者,均已公布周知,自得由該特定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