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宜欣】評論
第 100 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B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C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D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A
【n4687102】評論
得收回、終止之房屋、基地、耕地,這些題目很容易混淆。我用很簡略的文字,順序不按法條排列,依我的記憶習慣,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收回房屋(土100)收回基地(土103)不定期耕地終止(土114)違反契約違反契約放棄耕作違及法令違反法令依法變更使用轉租轉租轉租欠租金2月欠租金2年欠租金2年自住或重建收回自耕損壞不賠違保管、補充義務屆期死亡、無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