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宜欣】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享有優先承購權?(A)土地共有人之一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之土地共有人(B)基地出賣時,基地之地上權人(C)基地出賣時,基地之典權人(D)基地出買時,基地之地役權人

【評論內容】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享有優先承購權?(A)土地共有人之一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之土地共有人(B)基地出賣時,基地之地上權人(C)基地出賣時,基地之典權人(D)基地出買時,基地之地役權人

【評論內容】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享有優先承購權?(A)土地共有人之一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之土地共有人(B)基地出賣時,基地之地上權人(C)基地出賣時,基地之典權人(D)基地出買時,基地之地役權人

【評論內容】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享有優先承購權?(A)土地共有人之一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之土地共有人(B)基地出賣時,基地之地上權人(C)基地出賣時,基地之典權人(D)基地出買時,基地之地役權人

【評論內容】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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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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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享有優先承購權?(A)土地共有人之一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之土地共有人(B)基地出賣時,基地之地上權人(C)基地出賣時,基地之典權人(D)基地出買時,基地之地役權人

【評論內容】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享有優先承購權?(A)土地共有人之一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之土地共有人(B)基地出賣時,基地之地上權人(C)基地出賣時,基地之典權人(D)基地出買時,基地之地役權人

【評論內容】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享有優先承購權?(A)土地共有人之一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之土地共有人(B)基地出賣時,基地之地上權人(C)基地出賣時,基地之典權人(D)基地出買時,基地之地役權人

【評論內容】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享有優先承購權?(A)土地共有人之一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之土地共有人(B)基地出賣時,基地之地上權人(C)基地出賣時,基地之典權人(D)基地出買時,基地之地役權人

【評論內容】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評論主題】土地稅法所稱公告現值,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何法律公告之土地現值?(A)平均地權條例(B)土地稅法(C)土地法(D)稅捐稽徵法

【評論內容】第 12 條本法所稱公告現值,指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

【評論主題】政府依法提供部隊、學校使用之國有財產,屬於何種類之財產?(A)非公用財產(B)公務用財產(C)公共用財產(D)事業用財產

【評論內容】國有財產法(01583)   第四條      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  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二、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三、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2 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何日為準?(A)向稅捐機關申報日 (B)向法院起訴日(C)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日 (D)法院判決確定日

【評論內容】第 16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評論主題】50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房屋租用,原則上出租人不得收回房屋,除非有幾種情形存在,下列何者不在其中?(A)承租人損壞出租人,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B)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C)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

【評論內容】第 100 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評論主題】49 依土地法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多少為限?(A)百分之六 (B)百分之八 (C)百分之十 (D)百分之十二

【評論內容】第 97 條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評論主題】48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除繼承原因外,原則上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多久期間內為之?(A)一個月 (B)二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

【評論內容】第 73 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評論主題】1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得辦理照價收買之時機,不包括下列何者?(A)空地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B)荒地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C)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經審核

【評論內容】第 26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第 26-1 條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40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之規定,徵收公告多久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敘明於徵收計畫書內?(A)一個月 (B)三個月 (C)

【評論內容】第 34-1 條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評論主題】38 依土地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課徵?(A)得申請不課徵 (B)得申請減徵百分之二十(C)得申請減徵百分之四十 (D)得申請減徵百分之六十

【評論內容】第 39-2 條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前項規定。

【評論主題】37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幾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A)二年 (B)三年

【評論內容】第 37 條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評論主題】31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前述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多少為限?(A)五公畝 (B)十公畝 (C)十五公畝 (D)二十公

【評論內容】第 71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評論主題】28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政府為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如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會勘認定安全無虞,且無其他法律禁止或限制事項者,變更編定為下列何種用地?(

【評論內容】第 13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編定各種使用地時,應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示範圍,就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參酌地方實際需要,依下列規定編定,且除海域用地外,並應繪入地籍圖;其已依法核定之各種公共設施用地,能確定其界線者,並應測定其界線後編定之:一、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四、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五、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六、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七、養殖用地:供水產...

【評論主題】27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規定,非都市土地為促進海域資源與土地之保育及永續合理利用,防治海域災害及環境破壞,依有關法規及實際用海需要劃定為下列何種分區?(A)行水區 (B)海岸區 (C)海域區 (D)

【評論內容】第 11 條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區:一、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二、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三、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四、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五、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六、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規,...

【評論主題】24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制其使用,並由何機關隨時檢查?(A)當地鄉(鎮、市、區)公所 (B)直轄市或縣(市)政府(C)財政部國

【評論內容】第 5 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管制其使用,並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處理。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前項檢查,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為處理第一項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案件,應成立聯合取締小組定期查處。前項直轄市或縣 (市) 聯合取締小組得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

【評論主題】23 依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多少比例,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A)千分之一 (B)千分之二 (C)百分之一 (D)百分之二

【評論內容】第 7 條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一、(刪除)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評論主題】20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之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如何處理?(A)依強制執行法舉行聽證 (B)依強制執行法舉行公聽會(C)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評論內容】第 10 條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無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除有第二項但書情形外,應於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先舉行公聽會。

【評論主題】19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其公告期間多久?(A)十五日 (B)三十日 (C)四十五日 (D)六十日

【評論內容】第 56 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市地重劃地區之選定、公告禁止事項、計畫之擬訂、核定、公告通知、測量、調查、地價查估、計算負擔、分配設計、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地籍整理、交接清償及財務結算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8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撤銷徵收後,徵收前原有之耕地租約如何處理?(A)准予部分回復 (B)准予全部回復(C)不予回復 (D)依租賃雙方協調結果處理

【評論內容】第 55-1 條區段徵收之土地以抵價地抵付補償地價者,其原有租賃關係及他項權利準用市地重劃有關規定處理。第 63 條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第 63-1 條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

【評論主題】16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要件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下列何者半數以上者之同意?(A

【評論內容】第 57 條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評論主題】15 我國於民國 101 年8 月 1 日開始實施實價登錄制度,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幾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A)10 日 (B)15 日

【評論內容】第 47 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第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五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4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多少時,得照價收買?(A)六十 (B)七十 (C)八十 (D)九十

【評論內容】第 16 條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評論主題】11 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何?(A)百分之十 (B)百分之十五 (C)千分之十 (D)千分之十五

【評論內容】第 16 條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評論主題】10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所有權人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於協議價購時,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該土地為共有者,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B)該土地有地上權

【評論內容】第 11 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評論主題】9 依土地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課徵?(A)得申請不課徵 (B)減徵百分之二十 (C)減徵百分之四十 (D)減徵百分之六十

【評論內容】第 28-2 條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評論主題】8 依土地稅法規定,全國平均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多少比例以上時,現行土地增值稅之稅率應檢討修正?(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七十 (D)百分之九十

【評論內容】第 33 條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因修正前項稅率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

【評論主題】7 依土地法規定,國家因興辦公用事業或新設都市地域,得為保留徵收;但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多久,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評論內容】第 214 條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

【評論主題】5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總登記,應繳納登記費。請問:土地所有權之總登記,係按申報地價之多少比例繳納?(A)千分之一 (B)千分之二 (C)千分之五 (D)千分之十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六十五條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評論主題】2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土地應發給之補償費,由下列何者負擔?(A)需用土地人 (B)縣(市)政府用地徵收科(C)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D)內政部地政司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19條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轉發之。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享有優先承購權?(A)土地共有人之一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之土地共有人(B)基地出賣時,基地之地上權人(C)基地出賣時,基地之典權人(D)基地出買時,基地之地役權人

【評論內容】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評論主題】依土地法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幾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A)一個月(B)二個月(C)三個月(D)六個月

【評論內容】第 217 條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評論主題】土地稅法所稱公告現值,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何法律公告之土地現值?(A)平均地權條例(B)土地稅法(C)土地法(D)稅捐稽徵法

【評論內容】第 12 條本法所稱公告現值,指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

【評論主題】依土地法規定,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時效取得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何人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A)原土地所有權人(B)地上權人(C)承租人(D)土地四鄰

【評論內容】第 54 條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評論主題】政府依法提供部隊、學校使用之國有財產,屬於何種類之財產?(A)非公用財產(B)公務用財產(C)公共用財產(D)事業用財產

【評論內容】國有財產法(01583) 第四條  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  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二、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三、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 被引用條文: 國有財產法(01583) 第八條  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