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土地法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幾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961
統計:A(56),B(10),C(22),D(203),E(0)

用户評論

林宜欣】評論

第 217 條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法第217條規定,……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林翔】評論

另外補充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祝念祖】評論

土地法第217條規定,……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