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宜欣】評論
第 217 條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法第217條規定,……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林翔】評論
另外補充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祝念祖】評論
土地法第217條規定,……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