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大頭】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補償地價之基準)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JEREMY65】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解釋字號:釋字第 732 號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
【Lin_400AndMe】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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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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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嗡阿喇巴札那諦(Lin)】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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