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供土地所有權人作為申報地價參考之地價,稱為:
(A)公告土地現值
(B)標準地價
(C)公告地價
(D)法定地價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2727
統計:A(29),B(7),C(196),D(17),E(0)

用户評論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申報地價)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祝念祖】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申報地價)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