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以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為目的而設定之土地他項權利,為下列何種權利?
(A)農役權
(B)農育權
(C)地上權
(D)不動產役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8613
統計:A(10),B(238),C(12),D(3),E(0)

用户評論

邱懷平】評論

民法第850條之1第1項規定:「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為用益物權的權利。

丸子】評論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