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除繼承原因外,原則上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多久期間內為之?
(A)一個月
(B)二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8136
統計:A(372),B(43),C(1),D(34),E(0)

用户評論

林宜欣】評論

第 73 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