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第三項:法律及命令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108國考-加油!!】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