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下列關於不作為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純正不作為犯所牴觸者,係禁止規範
(B)在犯罪成立上,僅不純正不作為犯須檢驗保證人地位
(C)保證人地位之來源,可就法律之精神而為觀察
(D)僅純正不作為犯必須檢驗其等價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7756
統計:A(490),B(1134),C(341),D(2380),E(0)

用户評論

Ashley】評論

純正不做為犯就是單純以消極不做為為要件而形成犯罪,如聚眾不解散。 不純正不做為犯是以消極不做為來實現須積極作為使能成立之犯罪。 例如醫生醫治病人 故意不給病人吃藥 導致病人因而死亡。 不純正不作為犯規定在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其要件如下:1.構成要件結果出現;2.行為人具有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3.對於法律所期待行為之不作為; 作為可能性;4.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不作為與作為等價。保證人地位之形式依據,其要者有下列數端: (一)法律明文規定: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不純正不作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的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行為,這些不作為犯係由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違犯通常以作為的行為方式而規定的不法構成要件。行為人須立於保證人的地位例如有照顧保護義務之人。最常舉例如:故意不餵哺嬰兒任其餓死(照護義務)。車禍撞傷人故意不送醫(危險前行為)均可能成立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純正不作為:行為人只有以不作為的行為方式才能實現這類的不法構成要件而成立的不作為犯,例如:149條聚眾不解散罪,306條第二項的滯留不退去罪,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294遺棄罪(限於積極棄置或阻絕救助機會)。

xiaoyue】評論

17F回答的純正不作為部分293的遺棄才是限於積極棄置或阻絕救助機會 294是包括消極不作為外 亦包括積極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