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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流抵契約」(流押契約)處理抵押物: 除了「拍賣」方式處理抵押物外,尚有甚多法律途徑可以處理抵押物。現行《民法》 已容許「流抵契約」(流押契約),其係指抵押權設定時,當事人所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的約定(註2)。我國《民法》第873條之1第1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所以,現行《民法》已肯認「流抵契約」的效力。 不過流抵契約的抵押權人負有「清算的義務」,即: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的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