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交通裁決,應先提起訴願
(B)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訴訟程序應經言詞辯論
(C)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D)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類型為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7323
統計:A(35),B(27),C(708),D(37),E(0)

用户評論

【用戶】S(107高普雙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用戶】Jasper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D)行訴237-4 (節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B).237-7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D).237-1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用戶】S(107高普雙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用戶】Jasper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D)行訴237-4 (節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B).237-7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D).237-1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