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ky】評論
保險利益①家庭關係②債權人債務人關係:⑴債權人可以受償的金額應該等於債權、已付保險費、以及兩者的利息⑵當債權人支付保障債務人生命之保單的保險費時,可爭辯的是債權人的保險利益似乎不應侷限於債權的金額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具有保險利益⑷關於保險金額遠大於債權額度的保單,法院尚未提出一致的看法③婚姻關係④商業關係:雇主可以投保雇員的生命、合夥人投保共同合夥人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