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翔澤】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64 條 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時,其副總統視同缺位。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視同缺位。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視同缺位時,應自死亡之日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D0020010&k1=%E5%AE%9A%E6%9C%9F%E9%87%8D%E8%A1%8C%E9%81%B8%E8%88%89&k2=&k3=&k4=&kwid=10019&cd=2012/5/3
【Wendy Chiu】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0條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因候選人死亡,致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