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下列何者屬於刑法學理所稱之「客觀處罰條件」?
(A) 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其中所稱「釀成災害」
(B) 刑法第177條第1項:「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其中所稱「致生公共危險」
(C)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其中所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D)刑法第238條:「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或得撤銷之裁判確定者,處……」,其中所稱「因而致婚姻無效或得撤銷之裁判確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8
統計:A(6),B(2),C(5),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a12232657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客觀處罰條件又稱為客觀可罰性條件,係指與行為有直接關係,但又不屬於不法且不屬於罪責的客觀條件,而為可罰性的實體要件。

【用戶】Sony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客觀處罰條件》.非刑法上故意所需認識或預見之對象。.又稱為客觀可罰性條件、客觀的可罰條件。.指與行為有直接關係,但又不屬於不法且不屬於罪責的客觀條件,而為可罰性的實體要件。.客觀處罰條件存在,則具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238條詐術結婚罪所規定之「致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