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著作財產權~五十年著作人格權~存續
【陳睿】評論
第 30 條
【lavenderbbb】評論
著作人格權,第18條
【Minyu】評論
第18條: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第30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