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 Yu Chen】評論
直轄市:125萬人以上市:50萬~125萬人縣轄市:15萬人以上
【String Thread】評論
縣轄市門檻下修10萬人詳情請GOOGLE
【我是小安】評論
直轄市:125萬人(以上) 市:50萬人
【snoopy75smb】評論
(A)50 萬(X)(B)100 萬(X)(C)125 萬(O)(D)150 萬(X)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Jun】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