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自己所有之物得否為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普通竊盜罪之行為客體的爭議,若援引立法理由關於財物得為竊盜罪之客體者之五要件的陳述:「…(第五)物之所有權,不問屬於自己抑屬於他人,均得成立本罪。」而為肯定之解釋時,試問此種解釋方法為何?
(A)立法解釋
(B)文理解釋
(C)擴充解釋
(D)歷史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89594
統計:A(1095),B(466),C(408),D(1535),E(0)

用户評論

Si-Yu Lai】評論

(D)歷史解釋:參考立法資料、理由等所為之解釋方法。

可苦可樂】評論

立法解釋必須是明文規定於法律條文中,而立法理由書或是報告書,並未規定於法律中,因此不具法律同等效力,僅可作為研究或適用法律的參考。歷史解釋也稱為沿革解釋,即參考立法者原意來解釋法律,原意可能來自立法草案理由書或是報告書,以解釋某條文真義。

金榜題名】評論

援引立法理由

Schein_地特三等上榜】評論

http://yutatrista.pixnet.net/blog/post/300912923-%5B%E6%B3%95%E5%BE%8B%5D%E6%96%87%E7%90%86%E5%8F%8A%E8%AB%96%E7%90%86%E8%A7%A3%E9%87%8B--%E9%87%8B%E7%BE%A9%E8%88%87%E8%88%89%E4%BE%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