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 Lu】評論
這是考選部的答案送分的,因為這在當時有疑義,他們考慮的地方有2,才會2個都給分,因為活動是『台北市政府』辦的,故有一說支持是『台北市政府』的責任。另一說則是指出護網破洞是台北縣立體育場的問題,應歸責於『台北縣政府』。答案是(A)(B)皆可,因為是考選部公佈的答案北市是主辦單位為盡到主辦單位應該負的安全責任(北市要檢查場地)...了解嘛?所以都有錯 當時才會都可以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台北市政府辦理台北市中學運動會,因台北市立體育場整修,故租用台北縣立體育場舉行,於鉛球項目進行中,在鉛球投擲場護網後整理器材之某甲,遭到某乙因技術不佳而將鉛球從護網破洞飛出而擊傷,某甲應向何機關請求國家賠償?(A)台北市政府
【成松旭】評論
畢竟台北縣立體育場,只是職務協助,並不是行政委託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台北市政府主辦單位有執行職務上疏失,有公務員違法/失職之國賠責任,但台北縣政府應也有未盡管理維護之公有公共設施國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