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琴】評論
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支付未到期之3年之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未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1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1年分地租
【Abby Lin】評論
白話:我跟你租地上權,約定10年100萬(一年租金一萬),但是租約還沒到期前我就不想要了,所以我就先給你三年三萬的租金,然後放棄地上權,有點像違約金吧!?
【許霸】評論
有期限3年沒期限1年
【盧妍蓁】評論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地上權人拋棄其地上權時,至遲應於何時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A) 3 個月前 (B) 6 個月前 (C) 9 個月前 (D) 1 年前100年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民法概要答案:D一、有約定地租 + 訂有期限: 1.不可歸責於所有權人事由地上權人主張拋棄:(1)剩餘期限超過3年者:需支付3年地租後始得拋棄(2)剩餘期限不足3年者:支付剩餘期限地租後始得拋棄2.可歸責於所有權人事由至土地不能達原有使目的時:地上權人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3.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1)剩餘期限超過3年者:需支付1.5年地租後始得拋棄(2)剩餘期限不足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