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訂定直轄市議員名額參酌之因素?
(A)財政
(B)經濟成長率
(C)區域狀況
(D)人口數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7754
統計:A(126),B(1500),C(39),D(16),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方制度法、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用户評論

AAAAAriel】評論

地方制度法§33

林小朱】評論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人口數之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

Lina Rain L】評論

第 33 條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