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義平】評論
第 10 條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第 10 條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一、學前教育階段:在...
【魚】評論
特殊教育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持之以恆】評論
一、學前教育階段 二、國民教育階段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