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育暄】評論
(A)特留分(B)16 歲 (C)親筆書寫 不可電腦打字
【Tai Fong Lee】評論
代筆遺囑及公證遺囑可以電腦打字方式或自動化機器製作(法務部104年法律字第10403509100號)資料來源: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378,&job_id=231792&article_category_id=2192&article_id=143200
【李逍遙】評論
☯依據我國民法,尊重被繼承人對於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利及最後意願,被繼承人得以遺囑處置其死後遺產或其他事務。下列關於遺囑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D)遺囑須依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或口授其中之一方式為之,否則無效(A)自由處分之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應繼分特留分的規定 ☀【特留分】====繼承人最少應拿到的遺產,以免被繼承人過世前先將遺產捐出或送給他人,而使繼承人的繼承權利受到侵害。(B)立遺囑人至少是滿16歲 20 歲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 第1186條:(Ⅰ)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Ⅱ)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Ⅲ)但未滿十六16歲者,不得為遺囑。(C)遺囑人將遺囑親筆書寫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