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我國監察院之設置在各國中央政府體制顯得相當特別,除歷史淵源因素外,其設置目的主要在防範政府機構與官員侵害人民權益、貪官污吏、貪贓枉法等事。依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監察院之職權?
(A)行使彈劾、糾舉與糾正權
(B)掌理公務員違法失職之懲戒
(C)受理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
(D)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8777
統計:A(130),B(3391),C(670),D(462),E(0)

用户評論

sunching】評論

(B)掌理公務員違法失職之懲戒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happy2204729】評論

監察院職權-受理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4條規定,下列公職人員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1.總統、副總統;2.五院院長、副院長;3.政務人員;4.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5.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或相當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6.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7.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8.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9.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10.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Andy Lian】評論

補充-經過多次修憲“正副總統”的彈劾是由“立法院”提出,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總統是例外的小心搞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