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日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 4 家超商共同協議同時將咖啡調漲之行為進行開罰,主要是因其違反公平交易法中所禁止的何種行為?
(A)獨占行為
(B)結合行為
(C)聯合行為
(D)共同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2877
統計:A(71),B(96),C(4853),D(73),E(0)

用户評論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4 日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 4 家超商共同協議同時將咖啡調漲之行為進行開罰,主要是因其違反公平交易法中所禁止的何種行為?(A)獨占行為 (B)結合行為 (C)聯合行為 (D)共同行為修改成為14日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 4 家超商共同協議同時將咖啡調漲之行為進行開罰,主要是因其違反公平交易法中所禁止的何種行為?(A)獨占行為 (B)結合行為 (C)聯合行為 (D)共同行為

寂寞行星】評論

獨占事業之禁止(公平交易法第10條):「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結合行為,亦即俗稱之「購併」、「合併」或「關係企業」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不公平競爭:1.「妨礙競爭之行為」,例如垂直價格拘束(上、下游關係廠商)、差別待遇、不正當方法奪取交易機會、不當獲取他事業產銷秘密、不當限制相對人事業活動等。2.「不誠實的競爭行為」,例如仿冒、不實標示廣告、妨礙營業信譽、多層次傳銷之不當行為等。然其可能之行為態樣不一而足,遂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禁止條款。

張懷安】評論

(A) 獨占行為: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公平交易法》第七條第一項)(B) 結合行為: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與他事業合併。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C) 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