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C) 2 萬 5 千元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法 第 50-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鐘或致設備損害,未立即影響行車安全或公共安全者,處二萬五千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