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om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B) 4500 元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一、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造成環境髒亂者。二、於大眾捷運系統內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或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且污染環境或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