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titbe】評論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工程企字第09800055650號)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機關於決標前發現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可為決標對象,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下:(一)招標文件已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不決標予該廠商。(1)(二)招標文件未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業法主管機關(2)。該廠商如不接受決標,依政府採購法及招標文件相關規定處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