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ermes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50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理由書: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及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乃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所明定之基本國策。憲法條文中使用國家一語者,在所多有,其涵義究專指中央抑兼指地方在內,應視條文規律事項性質而定,非可一概而論。憲法基本國策條款乃指導國家政策及整體國家發展之方針,不以中央應受其規範為限,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所稱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係以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作為謀社會福利之主要手段。而社會福利之事項,乃國家實現人民享有人性尊嚴之生活所應盡之照顧義務,除中央外,與居民生活關係更為密切之地方自治團體自亦應共同負擔
【用戶】RuiChing Chan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所以焦點是第一段段中'...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所明定。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又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