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7.依司法院釋字第 399 號解釋,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命名乃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何項自由?(A)憲法第 條之言論自由(C)憲法第 5 條之生存權(B)憲法第 3 條之信仰自由(D)憲法第 22 條之人格權修改成為17.依司法院釋字第 399 號解釋,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命名乃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何項自由?(A)憲法第11 條之言論自由(C)憲法第 5 條之生存權(B)憲法第 3 條之信仰自由(D)憲法第 22 條之人格權
【用戶】鬼斗哥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是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曾承認之未列舉權): 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603 (隱私權)、 554 (性行為自由)、362 (婚姻自由)、 399 (姓名權)、576(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656 (名譽權)、 664 (人格權)
【用戶】xinhao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包誇:一般行為自由、隱私權、性行為自由、婚姻自由、姓名權、契約自由、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名譽權、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