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億賢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