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mzeh Tsai】評論
大法官會議解釋551-「其中」有解釋到,如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6條規定:「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未顧及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行法原則,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刑思想,以所誣告罪名反坐,所採措置與欲達成目的及所需程度有失均衡;其責任與刑罰不相對應,罪刑未臻相當,與憲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未盡相符。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誣告反坐
【Mia】評論
誣告人以其誣告他人之罪刑處罰之-- 違反比例原則
【余維軒】評論
罪刑法定意思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