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知的快樂~專注,堅定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在台灣,雖然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有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憲法第十一條也明定人民有言論自由,而焚燒或污辱國旗正是言論自由的一種,因此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無效。引用至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21/today-o9.htm
【用戶】Evan Hu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象徵性言論」係指表意人故意以違法方式,包括以違反刑事法的方式,表達對公共議題的訴求。此種「象徵性言論」已屬憲法保障的層次,係屬「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故除非有故意侵害他人自由或身體,縱使對公物或公共法益有所侵害,刑事上不具有可苛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