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據「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以下何者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A)從事教育研究之董事
(B)董事長
(C)創辦人
(D)外國人任董事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4805
統計:A(18),B(64),C(308),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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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n】評論

第18條

Jing】評論

第18條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創辦人為自然人者,擔任當然董事期間,因辭職、死亡或依本法有關規定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創辦人為法人者,於解散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所遺董事名額均應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