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依大學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大學校務會議之審議事項?
(A)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B)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C)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
(D)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1979
統計:A(9),B(37),C(285),D(48),E(0)

用户評論

林怡芬】評論

《大學法》第16條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今年必上】評論

 20 條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n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