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忠】評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 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車輛,如屬營業大客 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dpj820】評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1-1 條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賴偉忠】評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 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車輛,如屬營業大客 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