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凱文(錄取107年初考一】評論
基本上,只要是屬於行政權之官員,其人事任免命令就要由同樣屬於行政權的行政院院長來副署,以示負責。只有(C)審計長屬於監察院審計部,代表監察權,故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人家監察院的官員幹嘛要你行政院多管閒事負責!)
【感謝阿,已脫坑】評論
我比較不瞭解A選項雖然有找到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但沒有特別說到要行政院長副署第 9 條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總統府置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特任,另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NoRain】評論
憲法第104條審計長由總統提名 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n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中華民國文官的任用,分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級;特任為四級中最高的一級,由政府以特令任命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二條指下列有給之人員: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四、前三款以外之特任、特派人員。五、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例: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大使、常任代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