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行政程序法110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112條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加法】評論
(A)行政處分部分無效者,全部無效 #行政程序法112條一部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C)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110條無效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所以不管是公告、送達都一樣不發生效力(D)書面之行政處分,自網路公告日起第 3 日發生效力#書面行政處分 = 送達一般行政處分 = 公告(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小彤】評論
行政程序法110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行政程序法112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