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必上】評論
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A)可聘用姪女為學校職員---(x)姪女: 三親等, 不可任用(B)不可任用堂弟為教務主任---(x)堂兄弟:四親等, 可以任用(C)配偶的妹妹為總務主任,到任後要調整其職務---(o)配偶的姊妹:二親等姻親. 已在職者, 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D)配偶已在學校服務,到任時要簽請調他校---(x)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 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