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第 799 條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
【加法】評論
(B)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 定者,不在此限 #舉例:買公寓買一戶要繳1000元管理費買兩戶當然要繳2000元管理費#但書部分:公寓住戶能在規約裡訂自願無償擔任管委會者免繳交管理費(C)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正常公寓購買時如果坪數12坪可能10坪專有(你住的房間)、2坪共有(大家用的電梯、逃生梯、花園...等等)所以你不可能賣公寓的時候說:我只賣共有部分。難道你要買的人住在電梯裡嗎?(D)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小彤】評論
民法799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