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有關地方財政之法制基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應依中央與地方稅法通 則之規定辦理
(B)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辦理
(C)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應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應經各該立法機關 之決議徵收之
(D)就中央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事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鯊鯊上岸了】評論

地方制度法X(A) 第 66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O(B) 第 67 條 第一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O(C) 第 67 條 第三項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O(D)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0 條中央為謀.....看完整詳解

馮凱馮凱】評論

(A)地方制度法第66條:依財政收支劃分法(B)(C)地方制度法第67條

Michelle Lai】評論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依財政收支畫分法

狐獴吃芒果】評論

§66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67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