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恩】評論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路建設作業程序第五節 軌道中心距離 二三、軌道之中心距離規定如下:(一)站外軌道應在 3.7 公尺以上。新建軌道應在 4.5 公尺以上,但特殊情形得縮減至 4 公尺。(二)站內原有軌道,其中心距離應在 3.7 公尺以上,新建軌道應在4.5 公尺以上。但情形特殊得縮減為 3.8 公尺。(三)貨物裝卸線與相鄰側線及存車線相互間,得縮減為 3.4 公尺。(四)正線上之曲線,應加寬至24500/R * 2(公厘)以上,側線上之曲線半徑,小於 300 公尺者,其中心距離得酌予加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