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5.有關洗錢防制法第四條對特定犯罪所得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特定犯罪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屬特定犯罪所得
(B)特定犯罪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屬特定犯罪所得
(C)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應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D)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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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江夫人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洗錢防制法 第四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用戶】茶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X(C) 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應 (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洗錢防制法第4條>1.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A)或變得(B)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