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ff Ze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 與有過失原則第 217 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用戶】jaycobus6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與有過失,是說被害人「也有過失」,所以只能拿到部分賠償,甚至拿不到賠償引用至此blog--《與有過失》的白話解釋http://blog.xuite.net/lumjack.lin/twblog/126821332-%E3%80%8A%E8%88%87%E6%9C%89%E9%81%8E%E5%A4%B1%E3%80%8B%E7%9A%84%E7%99%BD%E8%A9%B1%E8%A7%A3%E9%87%8B
【用戶】jaycobus6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依據國家賠償法第7條,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已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法律其實預留很多彈性,畢竟法律處理的是人的問題,所以常常會有很多的例外,「應」、「得」在法律上的使用就是最好的說明。
【用戶】洪西比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參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920 號判決:nn按有服從特別權力關係義務之人,其本身亦屬人民,故於其執行公務時,受其他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不法之侵害,當亦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