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g Liau】評論
第 14 條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GRACE】評論
名 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第 14 條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