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鄭俊廷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232條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同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 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50﹪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公司負責人違反前述規 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用戶】李四月
【年級】
【評論內容】有關法定盈餘公積之分派,移列第241條 Ⅰ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 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Ⅱ前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Ⅲ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多少百分比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A)百分之三十(B)百分之四十(C)百分之五十 ( 修法後,答案應改成25% )(D)百分之六十~解析 : 一、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公司法》修正公布第 7、8、10、23、27、177-1、181、199-1、206、232、241、249 條條文;增訂第 26-2 條條文。二、注意 ! 有關「法定盈餘公積」之「分派」,已由《公司法》第232條移列第241條了喔 !三、《公司法》第241條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二、受領贈與之所得。前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之部分為限。